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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被保险人代签名的案件

  时间: 2020-07-30      364     分享:

新华保险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要求,在不断加强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同时,积极开展消费者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财产公平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大权利,通过开展系列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保护消费者权益。

新华保险陕西分公司将通过“以案说险”消费风险提示系列文章,解析真实诉讼案例,提示消费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合法权益,欢迎广大消费者关注。

一、案例简介

某保险公司客户周先生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先生2013年1月份先后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儿子小周先生购买了五份保险,每年缴费总计50万元,已经连续缴费3次,现在周先生认为当时购买保险时,小周先生并没有签字,以保险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法院判定某保险公司退还所交保费。

经过审判当地中院认为,本案的投保人小周先生,已经连续缴费3次,且本案的被保险人小周先生曾在2015年1月亲自去某保险柜台办理过领取手续,并且在领取申请书上亲笔签名,根据《迪士尼彩乐园3》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有证据足以认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小周先生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认可,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周先生承担。

二、案例分析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程广玉、谢宇非律师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被保险人的态度可以直接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迪士尼3彩乐园》第三十四条,《迪士尼彩乐园3》第一条,首先被保险人的同意,不再局限于“签订合同之时”,而是扩展到事后的追认,即虽然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人并不知情,由投保人或他人代签字,但事后知晓后并没有明确反对,也可认定被保险人的同意。其次,被保险人的同意不再局限于“书面”、“明示”,也包括“默示”,即“不反对”。这种不反对不仅是明确知道,更包括“应当知道”。在本案中虽然被保险人小周先生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但是连续3年从其本人的账户中进行划款,且被保人亲自去柜面办理相关手续,说明被保险人对于该份保险合同的投保情况是完全明知的,均能证明被保险人认可该保险,是对代签名的一种追认,合同有效。

三、消费风险提示

作为保险消费者,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浏览保险合同,如果认可保险合同一定要本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不能由他人代签,如果因为各种原因由别人代签的,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追认,不然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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